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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楼市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4/10 18:16:23  返回上一页>>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201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 (论坛 新闻)、苏州高新区 (论坛 新闻)、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巩固调控成果,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落实房价年度控制目标的保障措施,实行房价控制目标管理。各市、吴中区 (论坛 新闻)、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自区域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上报市政府,并与市政府签订控制目标责任书。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特殊情况需调的应报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三)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税收贷征管

  (四)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

  (五)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完善住房限购措施

  (七)暂定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大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九)全面实施苏州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

  (十)适时调整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十一)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提高“应保尽保”水平,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十二)大力推进居住条件改造改善工程。将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畴。2011年全面实施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程、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和直管公房解危工程。

  六、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省有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要求,统一市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确保住房限购政策、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实和有序推进。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施,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办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在售商品房新设立抵押权的,暂停销售,抵押权灭失后再恢复销售。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工商、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展销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深入解读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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